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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中央人民政府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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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中央人民政府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致國家主席習近平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及港澳辦主任王光亞的公開信》
主 旨:投訴中央人民政府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踐踏高度自治。
發信人:香港市民宗道
日 期:2013年9月21日

歷史資料顯示,2003年香港「七一」大遊行之後,違反國家憲政的「中央任命不是走過場」的論說,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工委和基本法委員會提出。自曾蔭權出任行政長官開始,香港社會就一直盛傳,提名主要官員須先得到中央同意,更有「中央領導人」安排人選出任主要官員的說法。

香港市民身歷其境的親身體會,一直深信中央干預主要官員提名屬於事實,但基於並無實質證據支持而無從投訴。行政長官梁振英訪美國,6月13日接受彭博通訊社訪問,表示普選增加民主可能導致中央拒絕任命由港人選出的特首,更透露中央過去曾拒絕任命特區提交的官員任命,中央亦可行使同樣的權力,拒絕任命港人選出的特首。梁振英的坦言,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踐踏香港自治權得到證實。

《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行政長官的主要職責,是領導政府管理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普選行政長官及提名主要官員,屬於自治權範圍內的事;「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依照選舉結果任命行政長官,依照行政長官的提名任命主要官員,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十五條的規定清晰明確,中央的任命不是實質權力。

《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第八十九條第十七項規定,「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任免行政人員」。

中國是中央集權單一制的國家,地方權力不是固有而是源自中央授權,地方權力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中國奉行人民主權,地方首長人選由地方人民通過選舉產生,中央的任命並不是雙重授權,而是實踐中央集權單一制的國家體制,體現中央對地方的主權。「依照法律規定任免」,憲法第八十九條已清晰標示,中央的任免不是實質權力。

中國是奉行人民主權,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第二條已明確規定。《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全國人大是對香港全體市民授權,香港的自治權屬全港市民共有。

國內實現人民主權,是由人民選舉產生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政府,授權其行使國家權力。由於實行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香港實現人民主權,就是全體選民直接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授權特區政府及立法會行使自治權。

行政長官職級等同省長,實踐中央集權單一制的國家體制,省長及行政長官人選,均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普選和任命及罷免,是《憲法》的相關規範,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由《基本法》重新立法而規定;第十五條就是《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七項的重新立法,中央人民政府無權拒絕任命或罷免行政長官。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屬於違憲,是「《基本法》之上還有《憲法》」的產物。常委會的「決定」抵觸《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普選的相關規定,侵犯香港的自治權,某些「中央領導人」仍然堅持2017普選須按照《基本法》和常委會的「決定」,繼續對推行強權政治,更意圖利用「中央實質任命權」改變普選性質,進一步剝奪香港自治權。

中央不遵守《基本法》,一直被「有心人」用作蠱惑人心搞亂香港混水摸魚,無休止的紛亂令市民極度煩厭,對中央反感程度與日俱增。中央應該設法修補和改善與香港人民的關係,應從尊重《憲法》遵守《基本法》做起,希望習近平主席和中央有關領導人,本著尊重事實解決問題的精神嚴肅處理,徹查事件懲處刻意犯錯的責任人。

明報──梁振英透露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事實: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614/-3-2992798/1.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bo.io.gov.mo/bo/i/1999/constituicao/index_cn.asp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YouTube──都是中央的錯: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xe1KCwoEp4

影像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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