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曾憲強甲龍村原居民身份的三人,左起林銳田、謝世傑及李觀大。
(獨媒特約報導)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元朗區當然區議員及八鄉甲龍村原居民村代表曾憲強,其新界原居民身份受到質疑。三名認為曾憲強並非原居民的公眾人士,日前向選舉登記主任反對曾憲強的原居民村代表選舉選民資格。個案昨日交到粉嶺裁判法院審理,明早續審。
根據現行制度,原居民指在1898年居住在某原居鄉村的村民,或這些原居村民的父系後裔。然而1898年至今一百多年,如何證明自己的父系在百多年前已住在某條鄉村?靠的便是族譜、墳墓碑銘、祠堂神主牌、土地註冊處紀錄以及後來出現的出生證明等文件。負責村代表選舉的民政事務總署,一直以來均是「講個信字」,信任所有聲稱自己為原居民的人,不會主動審視某位「原居民」的父系是否真的在百多年前確實已在新界鄉村居住。唯一的審視機制,是要有人主動提出反對將某人列入原居民選民登記冊,再由法庭審理,奇怪的是,按照機制,舉證責任全部由反對者承擔,被質疑者卻不用拿出確切證據證明自己是原居民。
今次的官司源於曾憲強涉及的一宗土地逆權管有案件(HCA829/2008)。案中曾憲強以甲龍村「曾宏盛堂」司理(經理)的身份,代替祖堂控告佔用土地的非原居民,希望收回舊屋發展。作為「曾宏盛堂」司理,曾憲強必須是「曾宏盛堂」的會員,即曾宏勝的直屬父系子孫。但在審訊過程中,曾憲強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這點,反而被辯方揭發其聲稱的曾祖父,只是曾宏盛的侄,不是兒子。最後法庭裁定曾憲強不能代表「曾宏勝堂」收地。案件牽引出相關人士對曾憲強甲龍村原居民身分的質疑:若非曾宏勝直系親屬,曾憲強到底算不算甲龍原居民?
曾憲強目前是甲龍村原居民村代表(早年曾任水盞田村村代表),兼任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及元朗區當然區議員,這些職銜均與其原居民身份相關。一旦法庭裁決曾憲強並非原居民,他將失去所有公職,名副其實的牽一髮動全身,對於新界的村代表、丁權及土地承繼制度亦會造成深遠影響,難怪昨日八鄉鄉事委員會和元朗民政處共派出超過二十人旁聽審訊。
本案的反對人為「官鄉勾結監察連線」召集人謝世傑、甲龍村村民林銳田及水盞田村原居民李觀大。他們早前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反對,要求將曾憲強從甲龍村原居民選民登記冊中除名。三名投訴人均無律師代表,林銳田在庭上稱,早前逆權管有一案中,曾憲強的證供不被接納,並被法官質疑為不誠實的證人,令人質疑其原居民身份。另一投訴人李觀大則表示,身為原居民應有可追索的祖地,祖屋地出售亦應有買賣紀錄。然而調查卻發現,曾憲強所承繼的土地並非直系所傳,土地註冊處亦沒有曾憲強聲稱是其祖父或曾祖父的紀錄。
李觀大又提及祭祀祖先乃鄉村傳統,自己在水盞田生活多年,從未見曾憲強於春秋二祭拜祭先人,甚至連自己祖先的墓碑在哪裏也不知道。李觀大說,自己曾聽曾憲強親戚口述,他們一家三十年代才由內地移居甲龍村,其後再搬到水盞田村,質疑曾憲強原居民身分從何而來。原居民的定義是指在1898年居住在某原居鄉村的村民,或這些原居村民的父系後裔。假如其父系是在1898年後才移居香港,便不符合原居民的資格。
曾憲強代表律師反駁,於逆權管有案的判詞裏,無法找到法官批評曾憲強為不誠實證人的內容,指林銳田自行演繹判詞錯誤。同時又稱林銳田多年來不過問村裏大小事,現時才忽然控訴曾憲強非原居民,並非關心曾憲強身分,只是關心曾憲強是否會於村裏興建骨灰龕場。代表律師又指,即使曾憲強非「曾宏勝堂」直系親屬,若曾的先輩乃曾宏勝的親戚,他仍是原居民,而且祭祖與否跟是否原居民無關,稱李觀大無資格談論中國傳統。因時間不足,案件押後到明天(9月18日)10時於粉嶺法院大樓續審。
香港於2003年推出雙村長制,每條村均會選出兩名村代表,包括一位由原居民選出的原居民代表,負責處理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另一個則是由全體村民(包括原居民及非原居民)選出的居民代表,為居住在該村的村民發聲,對村務發表意見,然而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的合法傳統利益有關的事務。
編輯:黃俊邦
附片為早前有關甲龍村收地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