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真普聯提出第四個提名特首的方案、是以政黨在立法會得票數比例選出提名委員。並說這方法有公民提名原素!
筆者認為這是也是基於「不平等」原則之下的提名方案、亦即是違反民主平等原則的方案!理由「最少」如下:
1) 因為這方案忽略了極多票數的以獨立身份的立法會議員!
2) 不排除有些選民只喜歡某個別政黨的特別人士。例如有些港島區選民只喜歡社民連九龍東區的長毛、但不喜歡港島區的阿牛、故只好投了給公民黨!
本人還想指出、如果說有公民提名原素、所有方案包括喬曉陽的方案都或多或少有公民提名原素!但有公民提名原素、並不等於公民提名(比較最平等的提名方案) !就正如是香港人、並不等於是有良知的香港人一樣!
為什麽轉來轉去轉彎抹角找藉口!為何不直接要求公民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