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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瘡百孔,十分滯後——略述澳門選管會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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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今夏在澳門一家獨立媒體當實習生,恰逢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走訪選管會自然成為筆者其中一件要務。用一句話來形容選管會的工作,就是「該做的不做,不該做的做盡」。

澳門立法會選舉的宣傳期與香港不同,只有臨近投票日的兩個星期。這個做法理論上能保障財力、人力較弱的候選組別,但也有批評指兩個星期的宣傳期太短,「弱勢」候選組別難以接觸較多選民,選民也未必有足夠時間認識各候選組別。不過,更嚴重的問題,是「選管會有政策,(部分)候選組別有對策」,且選管會對種種「偷步」行為多採「隻眼開,隻眼閉」之態,令「偷步」甚至疑似賄選在澳門「經久不息」。

今屆選舉宣傳期前最「引人注目」的一宗,莫過於江門同鄉會向會員送贈禮品包及派錢,涉嫌利誘選民投票予有該會背景的候選組別,禮品包上更印有該會領導層(多屬「澳粵同盟」候選人)的人物肖像,「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不派禮的組別,也自有「超越」之舉,如早在七月上旬就身穿印有候選人名字的衣服在街頭作政治宣傳等,自是惹來一輪「口水仗」電話短訊、宣傳單張等「擦邊球」(甚至直接道出候選組別名字)行為,更是司空見慣。

葉迅生主席對此除了照本宣科,說一些「以利益引誘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人士,違反選舉法」的話以外,尚不見選管會及廉政公署有甚麼作為去阻止這種行徑。另一方面,在制定宣傳指引的工作上,選管會同樣遭到一些團體詬病

比起候選人在甚麼時候、用甚麼手段拉票,選管會似乎更為在意他們的政治取態。有候選組別在政綱上提出要求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問責下台及調査前特首何厚鏵涉嫌違法行為,遭選管會在官方印刷的候選人政綱簡介中刪除,理由是此一要求是政治訴求,而非「表明某政治團體的政治方向及行動方針」的政綱。然而,《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一條第五款「應每一候選名單的要求,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競選活動期間將有關候選名單的政綱概要以適當方式公開。」並沒有規定候選人的訴求、理念等等要符合甚麼條件才算是政綱,亦誠如論者所言,在法律沒有清晰授權,而候選人所寫並沒有與社會道德有明顯抵觸的情況下,選管會沒有理由對候選人提交的政綱橫加干渉

値得一提,澳門選管會原本會寄送政綱至選民的登記地址,但自第四屆立法會選舉(2009年)起以郵遞爭議及環保為由,把《選舉法》「應在競選活動開始時將有關候選名單的政綱概要發送予所有選民」之要求改至「政綱概要以適當方式公開」。若從推廣選舉角度言,此做法不免是在開倒車。

今屆選管會更在公開宣傳方面「變本加厲」,不再在議事亭前地設置競選宣傳板,又把宣傳期的啟動儀式移師人流較少的塔石廣場。競選宣傳板是澳門選舉特色之一,其用途與香港的街板相似,但路面條件的差異造就了公開宣傳方式的不同。也許有人會認為,與社團聯繫等因素相比,澳門市民不甚重視政綱,但選管會的工作不正是要教育、鼓勵選民參與選舉嗎?競選宣傳板提供的訊息多寡,因候選組別而異,但它在空間上的存在意義最少有二:一‧提醒選民選舉將至,二‧讓市民有認識、討論候選人優劣的平台。如今以安全為名,起削弱選舉氣氛之效,在澳門議事傳統最悠久的地方抽走選舉宣傳平台,不啻是對澳門裹足不前的政制發展的莫大諷刺。

及至宣傳期開始,一些候選人一邊指斥庸官、呼喊高官問責,一邊享受碌碌無為的選管會給他們帶來的選舉便利。葉迅生主席表示逾半候選組別涉嫌在選管會指定地點以外的公共場所張貼海報,行為已觸犯「加重違令罪」,但又祭出刑事案件尚在調查、「可能係無間道做」等理由,暫拒公開違令組別名稱。近一兩日違規海報似有收斂,但校園內仍有特定候選團隊的宣傳,違反公平原則之餘,也須負刑事責任——理論上。選管會工作依舊「踢一踢,郁一郁」,外界發現一個問題,它才頒佈一個指引,例如在宣傳期第四日(9月3日)才頒佈第8號指令,明令公共交通工具上不得張貼候選組別宣傳物。宣傳期尚餘不足一周,選管會及與之有合作關係的廉政公署會否轉趨積極,抑或一如往屆「秋後算帳」(卻對當選結果沒有絲毫影響),尚待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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