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 Greenpeace 綠色和平的朋友甘願冒上坐監的風險,呼籲公眾關注塑膠污染問題。我地希望公眾唔好漠視他們的苦心。香港人早兩年不是亦為堆填區爆滿而憂心嗎?最近我們亦開始擔心食水中有微塑膠的問題。「走塑」確是刻不容緩。
講返今次件事,警方以「公眾妨擾罪」拘捕參與行動的示威者,是近年開始常用的罪名。簡單而言,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是指涉及對公眾做成擾亂的罪行。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條文下,所涉行為包羅萬有,例如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甚至是在無合法解釋下拉動或弄響門鈴;而令公眾地方、運輸或交通遭受阻礙亦可屬犯上公眾妨擾罪。
公眾妨擾罪較多人留意,可數至本年初律政司以公眾妨擾罪控告包括佔中三子在內的九名佔中行動者,而2012年社民連吳文遠在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期間,向車隊途經路線拋出一件T恤,同樣被律政司控以妨擾罪,但律政司最終敗訴。
而公眾妨擾罪的檢控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透過《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起訴,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元及監禁三個月。另一種是以普通法下的妨擾罪提出檢控,最高刑罰可達入獄7年。
這次警方和律政司會如何處理綠色和平的行動者,暫時言之尚早。我們絕不希望政府以普通法的妨擾罪提出檢控,因為示威的行動都是為了公共利益出發,而且有充分的預備防止對公眾做成傷害。若政府一再刻意引用最嚴重的罪行控告公民社會的成員,只會是代表政府正一步一步走上威權統治的道路。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公眾妨擾罪似乎已成為《公安條例》外另一條用作針對示威行動的法例,而即將審訊的佔中案,其審訊結果勢將對日後行動者參與直接行動的法律風險有指標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