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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議事規則 或立危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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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治圈中,鬧得最熱的相信是修改議事規則。大部分修訂都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然而,其中一項修訂,相信具大爭議。那就是建制派提出將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由與立法會看齊的不少於全體議員二分之一(即35人),降至包括主席在內的20人。這修訂或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條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這個修訂其實是不必要,建制派提出此項修訂其實立於危牆之下。

還記得立法會議員在就任前要宣誓嗎?誓詞如下: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但今次建制派竟然為一條不必要的修訂而挑戰基本法,公然背棄基本法。這不就是要公正立嚴明的林鄭班子司法覆核他們違反誓言嗎?這不就是會令建制派集體被DQ嗎? 也許,建制派可以辯稱是大意忽略了,然而忽略絕不是抗辯理由。

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如下: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違反或忽略誓言,同樣要離任。這看似建制派今次必死無疑,但我只說「危」,而不是「死」。原因也在基本法。原來,基本法賦予多數派一面護身符。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 第七項 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基本法又列明,要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違反誓言的議員,才會被DQ。

這樣下去很複習。事情會怎樣發生?現在當然仍然是未知知數。但作為一個愛國愛港的香港人,準備好最壞情況也是必要。

集體被DQ,立法會沒有足夠人數,解散立法會重選,重選需時,社會停頓,政府有責任令社會繼續向前,政府各種法案、各種財政議案在沒有立法會的情況下自然通過。

這也許是我想得太多。也許

也許 立法會吵得太累 也許 也許你要睡一睡 那麼叫建制不要咳嗽 泛民不要號 自決不要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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