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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緯「偉論」有何根據? 一眾「梁粉」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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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廉署舉報多名涉貪或利益衝突的官員後,梁振英及其支持者郭文緯早前不點名批評我,梁指我「利用廉署作為政治工具,打擊政府」,郭指我「聯同個別傳媒,對被投訴者進行『公審』,甚至『未審先判』」﹔其間,一眾左報加入「批林行動」﹔今日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以「個人名義」在《明報》撰文,延續梁振英和郭文緯的調子,另加批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施祖祥先生,事緣施祖祥反駁梁振英「道歉論」,指出「寧濫報,勿不報」,張志剛因而批評施祖祥言論會拖垮廉署云云。

一眾批評本人的「梁粉」當中,我較尊重黃麗君小姐,起碼黃小姐擺明車馬在《頭條日報》專欄點名批我,可惜她只是重申梁振英和郭文緯的調子,人云亦云。

批評我公開舉報涉貪政府高層,主要有三種論點:

一、影響被投訴人名聲,做成「未審先判」,有違《防賄條例》第30條「保護被投訴人名聲」的「立法精神」云云﹔

二、影響廉署秘密調查﹔

三、「做政治騷」令「廉署淪為政治工具」。

第三十條旨在「保護被投訴人名聲」?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指,第三十條「是保障他朝可能獲證實清白的受查人士,避免他們的名譽受到不必要的傷害」。郭先生這個嶄新概念,本人在廉署時聞所未聞,廉署教官只是強調第三十條是確保秘密調查,以免打草驚蛇,從無提及要保障被投訴人名聲。

本人於是翻查立法局會議紀錄,1970年10月21日立法局二讀《防賄條例》,當時的律政司羅弼時爵士解釋第三十條立法原意如下:

"Clause 30 makes it an offence to disclose to a suspect the fact that he is the subject of an investig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is will deter persons from warning a suspect and so giving him a chance to destroy evidence or subvert witnesses."

羅弼時爵士清楚指出第30條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有人向疑犯(即被投訴人士)通風報訊,以破壞證據或干擾證人,但他從無說過第三十條是要保障被投訴人士的名聲。

何況,按郭文緯的邏輯,如果要保障涉貪受查人士的名聲,那麼該條例應該擴闊至只要是涉貪案件,舉報前和後都不能公開事件,即是傳媒發現高官貪腐,只能向廉署秘密舉報,不能公開資料﹔而且如果要保護涉貪的被投訴人的名聲,為何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例如勒索、殺人、欺詐等)的被投訴人的名聲無需受保護呢?

晚輩謹向身為「前副廉政專員、首位華人執行處首長」請教,有何根據指第三十條是要保障受調查人士的名聲?如郭前副專員無法提出任何根據,有關說法是否純屬郭先生對立法原意的自我演繹?黃麗君小姐引述郭先生的「嶄新概念」,是否只是人云亦云而已?

梁振英何不保障梁錦松、曾蔭權、湯顯明名聲?

董建華任內,梁錦松涉嫌「偷步買車」被公開投訴,及後未有被起訴,時任行會召集人梁振英未有批評投訴人,亦無要求舉報梁錦松的市民或政黨道歉﹔上任政府高層曾蔭權、湯顯明被舉報後,梁振英不但沒有批評投訴人高調舉報,反而「抽水」,強調「本屆政府」如何清廉云云,以圖與曾蔭權政府劃清界線。直至「本屆政府」被傳媒屢次揭發涉及貪腐或利益衝突,梁振英就諉過投訴人,要求投訴人道歉。本人請問梁振英是否「本屆政府」的名聲遠較前任政府重要?「本屆政府」還容得下合理的質疑和依法的投訴嗎?

事實上,公開投訴並非廉署案件獨有,多年來,市民和政黨無論向警方、廉署、證監會等執法機構舉報,都有自由亦經常邀請傳媒採訪,引起公眾關注,高官涉貪並無特權,免受公開舉報。以「政治化」、「政治工具」等語言,抹黑有理據的投訴和質疑,只會更突顯梁振英政府的虛怯和懦弱。

公開舉報就是聯同傳媒「公審」?

其實,傳媒、公眾和政黨向涉及貪腐或利益衝突的政府高層提出質疑,乃行使監督制衡政府的權力。身為政府高層,面對質疑,理應開誠布公,坦誠交代事件,如理據充份大可嚴詞反駁,但如解釋前後矛盾、漏洞處處,質疑只會加深。可惜,合理質疑涉貪政府高層,就被梁粉反指為傳媒和投訴人的「公審」,有關的抹黑其實代表梁振英經已「詞窮理屈」,無以辯解,唯有以抹黑手段開脫。

傳媒廣泛報道,如何秘密調查?

本人每次舉報的案件,都是基於傳媒的報道資料,令我有理由懷疑有人違法,為維護公眾利益從而作出舉報。有關案件其實在舉報時經已因傳媒報道「通哂天」,如果任何人認為廉署仍然可以「秘密調查」,不是無知,就是自欺欺人。事實上,我另外舉報過部份個案,正因為考慮到秘密調查的需要,而沒有作公開投訴。

「寧濫勿缺」何錯之有?

廉署一直以來鼓勵市民,如有懷疑,應作舉報,並強調無需要證據確鑿,廉署都會處理﹔如果資料不足,廉署可拒絕調查﹔如果屬誣告,廉署可引用《廉政公署條例》起訴投訴人。施祖祥先生只是重申廉署一貫政策,廉署亦有機制處理資料不足的案件,因此根本不存在張志剛所謂的「濫報拖垮廉署」。

梁振英干預廉署 衰過董曾

董建華時期,梁錦松涉及「偷步買車」被舉報,最終無起訴,董建華沒有指投訴人利用投訴「作為政治打擊工具」﹔曾蔭權涉貪受查,他只說會配合廉署調查。本人認為梁振英自己、陳茂波、曾蔭權、湯顯明仍受刑事調查﹔許仕仁正被律政署檢控﹔張震遠仍待進一步資料決定是否立案調查,梁振英無視自己及多名現任前任高官受查,公然抹黑投訴人利用廉署「作為政治打擊工具」,赤裸裸向廉署施壓,干預廉署獨立調查。

郭文緯理應譴責梁振英

正如郭文緯在2013年1月29日「梁粉網站」《港人講地》撰文不點名回應「劉夢雄就廉署調查致函特首事件」指:

「真正令廉署能夠不偏不倚地執法的是保持廉署的獨立性。當時,廉署就算處理一些非常敏感的案件,無論涉及政府高層抑或中資機構,董先生(董建華)也從沒有干預,亦不加評論,以免有人捕風捉影,以為其施壓力……任何人在接受調查期間,試圖接獨特首或中央政府以求向廉署施加干預和壓力,行為絕對可恥,必須受強烈譴責及嚴懲……此人必會成為市民的公敵,公須受到嚴斥、嚴辦。」

梁振英公然向廉署施壓,本人認為郭文緯應以同一標準譴責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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