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旨聲明,我不是警權專家,只能按我所知表達看法,這裏,我只就「公安條例」中對「封瑣區」的條文作敍述,若有人知更多,務請賜教,最好是來自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2、除了「公安條例」,我找不到其他法例,賦予警察一般權力,在公眾地方設置「封鎖區」。
3、根據「公安條例」第17條4節,即使警察有權「阻截和封閉」通道,仍只適用於違規的公眾集會(50人以上)或遊行(30人以上),不適用於一般或其他情況。 林老師事件不屬這情況。
4、就林老師事件,不少批評者指她不應進入或逗留在「封瑣區」,甚至指這是違法行爲。「應該與否」是道德價值,不作討論,但「違法與否」,則必須明確,政府是有責任証明警方當日設置「封瑣區」的警權法律依據,也有責任澄清,市民純綷進入或逗留在「封瑣區」是否違法。
有網友回應意指「警察設置封鎖區是違法行為」,或指,警察豈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設置封鎖區?這兩種看法都是過於極端和不現實,上到法庭一定比法官轟走。警察有責任履行法定職務,要履行便需採取一些措施,包括設置封鎖區。首先,措施要合法,包括合基本法和人權法,其次是必需和合理,如屬於因維持公共秩序措施,影響公民權利,則措施必須相稱。無論如何,不可能一刀切指封鎖區便不對。然而,沒有具體的普遍性權力條文,警察便不可貿然設置封鎖區或將封鎖區等同必然禁地,特別是遇上市民有意或要求進入封鎖範圍,真誠為了行使示威權的目的,警察不可隨意拒絕,一定要嚴肅考慮,在合乎和平示威的原則下更不得阻止。以下關於示威的案件,有涉及封鎖區的事實,法庭沒有質疑它的合法性和需要。
94年上訴庭 R v To Kwan Hang & Tsoi Yiu Cheong,此案中,被吿就非法集會罪上訴失敗,對何謂是「合法的和平示威」,有參照作用,大家可用此對照一下 Miss Lam 當天的街頭行為。這是92年的事,200多名示威人士衝激新華社,警察用鐵馬在門前設置警戒線和封鎖區,過程中,警察曾向示威者表示,警方有政策,只容許最多19人進入封鎖區(controlled area)進行示威(見第6段)。這樣看,封鎖區不等如絕對的禁地,警方政策上是可容許示威者進入封鎖區,只要人少,目的行使公民權,行動和平。Miss Lam 情况是一個人、話鬥企、用把口,頂多行幾步手指指鬧人;與案中當晚200多人,拒絕警方只許一小撮人進入的要求,推撞鐵馬企圖強行進入封鎖區,行動令警察和示威者同告受傷,大有不同。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