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曾任肇慶市幹部,事發時在港任地盤工人的安海周(48歲),於5月30日在荃灣二陂坊公園醉酒虐待流浪貓致死,被控虐畜罪,案件今日宣判。被告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知道自己有酗酒問題,加上還柙時已失去自由一段時間,希望裁判官輕判。判決官黃國輝指被告箍頸殺貓,「案情嚴重」,判監無可避免。量刑起點為三個月,加上被告早前不認罪,不獲減刑,判即時入獄三個月。
爭取成立動物警察大聯盟代表稱判刑太輕,「感到憤怒」。荃灣區動保專員盧梓恆(哈林)指,被告將流浪貓「當搖搖FING」,又踢牠致死,還把牠放入膠袋,極之殘酷,是賤視生命。又認為,連燒國旗也要判監9個月(後獲減刑),為何殺死動物只需判刑3個月,「當動物是什麼」?
香港區動保專員李麗梅(Lisa)批評,被告求情及裁判官判刑時,均將重點放在被告醉酒,而非遇害貓隻所承受的痛苦。她反問「如果你勒死了人,而不是勒死貓,你會不會用醉酒作求情理由」?她認為,案情嚴重也只是判刑3個月,是「侮辱性」及「太仁慈」。去年燒發生燒狗案,被告自首認罪,判監8個月。Lisa指出現時幾乎每天也有虐畜事件,可見法院一直以來的判刑無阻嚇作用。而政府亦「帶頭虐畜」,漁護署捕捉流浪狗使用的捕狗索會傷害狗隻,在外國已禁用。她又質疑警方經常不受理虐畜舉報,需由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親身舉報才受理。
根據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虐畜最高可判刑三年,罰款廿萬。大聯盟3月曾透過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約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當時袁國強答應會就《條例》作內部檢討(internal review),二人期望能再與律政司開會,促請對方盡快修例。
編輯:方鈺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