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人權陣線就今天警方向監警會提供有關七一遊行的資料,不盡不實。顯示警方即使面對監警會,亦不願意坦白承認過失。對於梁振英政府借警方而打壓七一遊行市民,令市民在不便甚至是危險的情況下進行遊行,沒有盡警方的責任,而感到憤怒。民陣要求曾偉雄向參與七一遊行的市民道歉,而梁振英必須立即回應四十三萬參與七一遊行市民的訴求,立即下台以平民憤。
第一, 民陣在2013年6月14日,與警方會面。當天警方向民陣成員「解釋」不反對通知書的內容,民陣於6月18日收到「不反對通知書」後,發出的新聞稿所指:【雖然警方不承諾開放六條行車線,但應民陣要求其代表曾在會上承諾:當遊行市民眾多,如有需要,經由一名民陣負責人及一名警方負責人作即時決定,可額外再開放東行全線 (即軒尼詩道共六條行車線)。警方亦在不反對通知書上寫明:「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安排封路措施」。】 (請見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是民陣在6月14日及6月18日發出的新聞稿),在6月14日的會議中,民陣代表一再要求警方以具體字眼去承諾所謂的「應變措施」,但警方以多個地方均需要有「應變措施」為理由,而拒絕具體處理。然而,當時在現場主持會議的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鄭耀武,反而質疑為何民陣的代表不願意相信警方。今天看來,民陣如果真的相信警方,就大錯特錯了。
第二, 監警會成員曾建議警方成立跨部門小組處理有關遊行的事宜,警方就推說已經將街站交食環署安排。事實上,不少團體如民陣,早在四月份已經向食環署申請七一的臨時小販牌,但食環署直至六月中仍沒有任何回應,後來在不斷追問下,才知道是警方要求食環署暫緩向團體發出牌照的工作,直至差不多最後一星期,民陣於6月21日,才收到食環發出的牌照,由於食環只在星期一至五工作,因為民陣只剩五天時間去辦理文件。可見所謂的跨部門小組,其實都只是掩人耳目,警方只是利用食環作為打壓集會和表達自由的工具。(附件三:為民陣代表申請七一臨時小販牌的通知)
第三, 根據民陣與警方的協定,所謂「先到先走」的原則,只是應用於維園場內的安排。完全與遊行路上的插隊人士無關。民陣同意崇光封馬路的基礎,是建基於幾點:(1)相信警方的承諾,會在銅鑼灣人多擠塞時,經共同協議後會啟動「緊急機制」,開放東行線;(2) 警方與民陣均同意,會勸喻市民經地鐵站去對面的黃金廣場加入遊行隊伍,而並非如警方所言,要求市民進入維園或經怡和街上的天橋加入遊行隊伍。
第四, 事實上,當日最嚴重的擠塞位置,正是由邊寧頓街出怡和街的位置。造成擠塞的原因有幾個,包括如上所言,警方無故要求市民走回頭路,從崇光行上去怡和街天橋,前往邊寧頓街加入遊行行列;第二,警方在完全沒有知會民陣糾察的情況下,在下午三時三十分左右,突然開放高士威道電車路,市民經高士威道電車路直接經電車路行去怡和街,令該處一塞再塞(負責在維園舞台與警方溝通的糾察,在四時三十分才收到警方的通知。)。即使多了兩條電車路,亦無補於事,反而警方的不負責任和魯莽行為,令該處的遊行進度極之緩慢,市民在滂沱大雨的情況下,要使用三十分鍾才可以從怡和街天橋下,行到黃金廣場附近。開放高士威道電車路這一點,警方在會議中從沒有提及,亦沒有在「不反對通知書」中提出過。
第五, 警方辯稱電車路可舒緩遊行人士的進度,但事實上,電車路只適用於邊寧頓街街至克街,及晏頓街至畢打街一段,而灣仔大部份的遊行路線均沒有電車線。此外,在不少位置,西行線和電車路之間有欄杆,要轉移擠塞在路上的市民行去電車路,實際上的執行是非常困難的。
第六, 有關封閉中環地鐵站的安排。民陣在6月25日發出的新聞稿 (附件四) 已經指出,警方在不反對通知書已經發出,及監警會不在場的情況下,於6月25日與民陣代表視察場地時,突然提出要求封地鐵站的安排。民陣當日已明確表示,只同意中環J出口在某時間封閉,但其餘出口均不會有任何舉動。港島總區高級警司(行動)鄭耀武於6月27日,在維園出席與民陣糾察開會時,亦親自向民陣召集人承諾,只會在中環塞滿人,而且在民陣的同意下才會封中環地鐵其他出口。事實上,警方當日在六時至七時期間,無同民陣任何人溝通的情況下,亦沒有在中環德輔道中塞滿人的情況下嚴重,私自封鎖K出口。警方此舉已經完全沒有任何誠信可言,與梁振英一樣,大話連篇。
第七, 至於在灣仔天橋上阻礙民陣點算人數一事,警方亦無需再抵賴,民陣的糾察當時有戴臂章,亦有多次向警方表明他們是民陣糾眾,正在點算人數,反而被警方指責和恐嚇,指再出聲的話就用機檔住他們,由於警方當時以封鎖線間起市民和天橋邊,加上附近站滿人,所以警方可以在封鎖線內行來行去,反而民陣的糾察要站在同一位置上點算,警方的恐嚇說話和行為,明顯是侍勢欺人,刻意阻撓民陣糾察的工作。上樑不正下樑歪,警隊高層已經失信於市民,其屬下欺凌市民的行為,就更為可恥。
民間人權陣線
2013年7月15日
附件請見以下網址:
http://civilhrfront.org/upload/doc/4c8f6_SKMBT_36313071521160.pdf